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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霸王条款:我们为车辆购置税购买了保险!

发布日期:2017-04-27 12:18  来源:网络  作者:阿灿   浏览次数:567




前不久,央视《今日说法》主持人李晓东因信用卡纠纷将中国建设银行告上法庭。李晓东认为银行信用卡全额计息明显不公平,相关条款属于无效格式合同条款,也即俗称的霸王条款。但笔者认为李晓东低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具体分析请参阅本文后推荐阅读的文章。今天笔者就讲讲普遍存在的一个霸王条款:我们为车辆购置税购买保险!

我们都知道在购买车险的时候,保费与车辆价格成正比,价格越贵的车,保费就越高,这主要体现在车损险极其不计免赔等附加险上。本文也主要讨论车损险。我们所支付的保费到底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呢?很多人并不知道。

以平安保险为例,在其老版本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费率(2009版)》第八条关于保险金额做如下规定: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以下方式确定:(一)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二)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扣减折旧部分;(三)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投保时同类车辆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车险费改之后,在其新版本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第十二条关于保险金额规定: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看似我们与保险人有协商的余地,但实际并没有!一般情况下,新车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本不应有争议,但保险人所规定的新车购置价却不是我们所购买车辆的发票价格,而是保险车辆同类型的新车购置价,这个价格是包括了我们购买车辆之后单独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的,也就是说我们还必须为车辆购置税购买保险。即使在新版本规定“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的情况下,保险人仍然沿用旧版的包含车辆购置税的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而非我们实际购买新车所支付的对价。

在合同条款中还约定了可以协商确定保险金额。但我们在实际购买车险的时候,有协商的可能性吗?笔者可以明确告诉大家:没有。我们投保时保险金额只有两种选择:第一,接受保险人确定的包含了车辆购置税的同类型新车购置价,显然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第二,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但若协商之后保险金额低于同类型新车购置价,那么保险人认定为不足额保险,理赔时按照比例赔偿。我们为购买车辆而支出的价款在购买车险的时候已经没有了任何意义。

如果只有一家保险人规定我们必须为车辆购置税购买保险,我们可以选择另外的保险人。但遗憾的是,国内所有保险人均要求投保人为车辆购置税购买保险,已经形成行业垄断,我们作为投保人根本没有选择。拒笔者所知,并非一开始都需要为车辆购置税购买保险的,但不知道后来什么时候开始就变成这样了。

《保险法》明确规定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笔者认为,保险行业的垄断行为,直接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并攫取了超额利润,严重侵害了广大投保人的利益。遗憾的是,相关部门并未重视并纠正这一问题。

在车险费改之前,若出险,保险人赔付按照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确定,这明显会低于投标的实际保险金额减去折旧后的余额,也更不会对车辆购置税进行赔付。在费改之后,低赔的问题倒确实被一刀切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解决,也就是说出险之后统一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作者简介:叶雪飞,四川广安人,毕业于新疆大学,专职执业律师,擅长处理民商事争议解决及疑难案件申诉。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来,代理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含部分疑难案件申诉,部分案件成功启动再审程序),同时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曾任职企业法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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