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工信部发布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显示,将对包括《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等10项内容进行修改,其中最主要的变化是删除了规定附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中的第一项,涉及“设计开发能力”的8项要求;改为2项“技术保障能力”的要求。
修改征求意见稿中,针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中审查项目,由原来的17项减少为11项,其中否决项从8个减少为7个。“设计开发能力”部分审查项从8个减少为2个,其中否决项从5个减少为2个。
不过,在取消“设计开发能力”要求的同时,修改后的规定并没有放弃对企业的技术能力要求。征求意见稿新增2项“技术保障能力”的要求,都是否决项。主体内容,是要求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保障能力;还能够对整车和自制部件有测试能力,能够评价、确认与技术保障能力相关的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