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网中国 综合新闻 去年6月2日,当事人欧某驾驶一辆小轿车,沿着海口市南海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火山口大道交叉口处,适遇同方向驾驶电动自行车行在前面的龚某(后载蒲某)。此时欧某驾车未确保安全行驶,追尾碰撞到龚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尾部,造成蒲某当场死亡,龚某受伤,两车损坏。
据了解,发生事故的路段地点为东西走向,沥青路面,中间绿化带隔开对向通行,路面平坦,视线良好,属有标志、标线控制的路段。
根据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监控视频、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当事人欧某在驾车过程未确保安全行驶,致使该车追尾前车。
海口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当事人欧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龚某、蒲某无事故责任。
警示
通过该案例,海口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提醒驾驶人员:保持车距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追尾事故的形成原因,归根结底就是两车距离和车速之间的关系。因此无论任何时候,都要保持车距,这一点是最重要的。没有距离,就没有反应的时间,没有逃生的空间,也没有了缓冲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