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网中国 综合新闻 坐客车未系安全带,女子李某在客车急刹时被甩到车厢地板上摔伤,后将客车车主等告上法院索要赔偿。8日,记者从青州法院了解到,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和车主承担了大部分的赔偿责任。临近春节,法院希望借此提醒市民,请特别注意旅途安全。
2015年底的一天下午,女子李某赶到潍坊某客运站,购买车票后,登上了开往青州的长途客车,并坐在了后排座位上。李某上车后未系安全带,而司机也未对乘客系安全带的情况进行检查。
客车行驶约20分钟后,一辆自行车突然出现在了客车车前,未提前注意的驾驶员不得已突然急刹。这时,由于惯性作用,毫无防备的李某从后排座位上被甩到了前排,摔倒在车厢地面上,当场左腿疼痛不已。
随后,李某被送到医院救治。经诊断,其伤情为左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损伤。在经历近半个月的住院治疗后,李某才得以出院。后经鉴定,她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住院期间,李某家已花费了近3万元的医疗费,出院后,李某还面临着后续的治疗费用。此后,李某多次索赔均无果而终,2016年4月底,李某选择了起诉。后经核算,李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8.4万多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乘坐的客车的实际车主系刘某,2015年初,刘某与客运公司签订客运经营合同,购买了客运公司自青州至潍坊客运线路6年经营期。按照合同约定,客运公司以被保险人的身份,对涉案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约定每座赔偿限额为38万元,每次事故每座绝对免赔额为1000元或者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青州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承运人作为专门从事旅客运输的经营者,不仅负有将旅客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也负有谨慎驾驶、提示乘客系好安全带以及检查乘客安全带是否系好等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承运人未尽到上述安全保障义务,便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乘客李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乘坐客车要系安全带而未系,对自身的损害存在一定的过错,对自身损失也也能够承担相应责任,结合案情,酌定30%的比例为宜。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条款,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80000余元。对于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损失4000余元,应由承运人按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李某保险金80000余元,刘某赔偿李某超出保险赔偿限额损失的70%近3000元,客运公司对李某应赔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