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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加强汽车OTA技术召回监管

发布日期:2020-11-27 19:59  作者:星耀   浏览次数:5286

随着汽车智能化趋势的加深,越来越多的车辆搭载了OTA(远程升级)技术,加强对通过软件升级来改进车辆功能的监管也尤为重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
11月2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远程升级(OTA)技术召回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不管企业是以OTA作为召回措施还是技术服务活动,都要履行备案的义务。

《通知》显示,生产者采用OTA方式对已售车辆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的,应按照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备案。从2020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前已实施的OTA技术服务活动,生产者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补充备案。

生产者采用OTA方式消除汽车产品缺陷、实施召回的,应按照《条例》及《实施办法》要求,制定召回计划,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备案,依法履行召回主体责任。如OTA方式未能有效消除缺陷或造成新的缺陷,生产者应当再次采取召回措施。

《通知》还规定,生产者获知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车辆或OTA实施过程中的车辆,在中国市场上发生被入侵、远程控制等安全事故时,应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

消费者、零部件生产者、软件与系统或数据服务商等获知生产者采用OTA方式隐瞒车辆缺陷、规避召回责任的,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

此外,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还将组织相关单位加强汽车OTA安全监管技术研究,探索建立OTA监管数据平台,组织开展OTA安全技术评估,并加强相关的召回监督工作。如发现生产者存在未按规定备案有关信息或召回计划、不配合缺陷调查、隐瞒缺陷或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的,将严格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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