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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罚款不结清就不给年检标?别再傻了!

发布日期:2017-07-21 19:23  来源:网络  作者:阿灿   浏览次数:758


很多车主验车时,每每到要发年检标的时候,工作人员都会查询车主的车是否有违章情况,如果有的话,就不会给车主年检标。

对于这种行为,广大车主好像也从未质疑过是否合法。即便有车主知道这种附加条件的行为违法,往往也会因为投诉或者诉讼处理起来很麻烦而放弃上诉。

车管所“不处理违章,就不给年检标”到底是否合理合法呢?“央视社会与法”今天就将给您解惑分忧。

车管所的这个行为是根据哪条规定呢?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九条:“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正是靠这一条“规定”,各地车管所将违章处理与车辆年检实行“捆绑”。默认规定各地方的车管所可以依据车主是否已处理交通罚款来决定是否发放年检标。
 


车管所这样做就真的合法合理吗?

事实上,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应属部门规章,从法律位级上说,《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上位法,《机动车登记规定》是下位法,我国《立法法》确立了“下位法不得违背上位法”的原则。也就是说,车管所应先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依据决定是否给车主发放年检标。

其次,机动车登记实质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而我国《行政许可法》也明确了“规章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因此《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中增设的条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可以理解的是,将车辆年检与处理违章捆绑在一起是公安部为了避免有不自觉的人钻空子,但纵然初衷再好,也不能通过违法的方式实现,这是我们必须奉行的一个法治理念。

看完这篇文章,各位车主以后要是再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记得:汽车年检归年检,违章归违章,两者没有任何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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